沂蒙新闻> 浏览文章沂蒙新闻

从“中国劲酒”案看含有国名的商标审查标准

www.1990.com.cn 2022-2-13 11:54:41 来源:中国知识产 作者:中国知识产

从“中国劲酒”案看含有国名的商标审查标准 第 1 张

《商标法》(2001]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时参照《商标法》2013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劲牌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

基本案情

2005年,劲牌有限公司申请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文字商标“中国劲酒”。

2008年2月,商标局做出ZC4953206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含我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宜注册,根据《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1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劲牌有限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张: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部分“劲”是其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中国”与“劲”字的字体、表现形式均不相同,“中国”在商标注册申请整体中仅仅表示申请人所属国。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注册申请不在禁止范围之列,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初步审定商标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

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中国”为我国国家名称,属于《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1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依法应予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主张,在其较有知名度的商标中加入“中国”就可当然获准注册,缺乏法律依据。为此,2008年11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作出商评字〔2008〕第28028号《关于第4953206号“中国劲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28028号决定):维持驳回决定。

劲牌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商标注册申请为“中国劲酒”文字及方章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文字“劲”字体为行书体,与其他三字字体不同,字形苍劲有力,明显突出于方章左侧,且明显大于其他三字,是商标注册申请的显著识别部分。方章图案中的“中国酒”三字,字体明显有别于“劲”字,虽然包含有中国国名,但该国名部分更容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所属国。第28028号决定仅以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中国”为我国国家名称为由,即认定商标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第28028号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1款第(-)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将与我国国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但商标注册申请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除外。本案商标注册申请为“中国劲酒”文字及方章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劲”字字体为行书体,与其他三字字体不同,字形苍劲有力,明显突出于方章左侧,且明显大于其他三个字,是商标注册申请的显著识别部分。方章图案中的“中国酒”三字,字体明显有别于“劲”字,虽然包含有中国国名,但该国名部分更容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仅起商标注册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第28028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撒销正确,应予维持。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

《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1款第(-)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明确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应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除此之外,包含我国国家名称的商标一律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所以对包含中国国名的商标可注册性作出严格规定,是由于:首先,《商标法》〔2001]关于商标注册管理的规定,不仅要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还要承担维护国家尊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包括简称)与国旗、国徽等同为国家标志,与国家尊严紧密相连,为保证市场主体合理、正当地使用国家名称,避免可能出现的在商业使用中滥用国家标志的情况,历来对含有国名的商标进行严格审查,原则上禁止带有国名的商标注册已成为审查惯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含有“中国”二字,且在视觉效果上已形成个整体,“中国”二字成为商标中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所指的与其他显著特征相对独立,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情况,而本案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企业名称为“劲牌有限公司”,并不属于能够使用“中国”字样的公司,在商标标志中将“中国”与企业字号合用,已构成对我国国家名称的不当使用。原审法院未慎重考虑带有我国国家名称商标的特殊性,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可能导致不同类别的市场主体对我国国家名称不加限制的注册和使用。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大量带有“中国”的商标注册造成对我国国家名称的滥用,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商标评审委员哙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第28028号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再审中,劲牌有限公司提交了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合同、广告视频、劲酒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中国劲酒”荣获湖北省19992000年度和2001—2002年度消费者满意商品称号的荣誉证书等证据,欲证明劲牌有限公司已经大量使用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多项荣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此外,劲牌有限公司还提交了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5654179号“中国凤凰”商标的注册信息等据,证明企业名称中不含有“中国”的主体可以注册含有“中国”文字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处所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指该标志作为整体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果该标志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且其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则不宜认定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可清晰识别为“中国”、“劲”、“酒”三部分,虽然其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中国”,但其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商标注册申请并未构成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同我国国家名称相近似的标志,据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其相关申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但是,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对于上述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标志,虽然对其商标注册申请不宜根据《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1款第(一)项进行审查,但并不意味着属于可以注册使用的商标,而仍应当根据《商标法》(2001]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审查。例如,此类标志若具有不良影响,仍可以按照《商标法》[2001]相关规定认定为不得使用和注册的商标。据此,就本案而言,一审和二审判决理由不当,应予纠正,但其撤销第28028号决定的结论正确,应予以维持。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仍需就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2001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故需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复审决定。

从“中国劲酒”案看含有国名的商标审查标准 第 2 张

从“中国劲酒”案看含有国名的商标审查标准

在“中国劲酒”一案中,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同法院在认定“中国劲酒”能否作为商标注册时形成了不同的认定结果。商标局认为该标志含有国家名称,因此不应当注册,而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该商标虽然包含有中国国名,但该国名部分更容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商标申请人的所属国,最高法院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判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商标局同法院之所以会有如此大的意见分歧,原因在于二者对于含有国家名称的商标注册的标准认识不同。笔者结合“中国劲酒”案对含有国名的商标审查标准进行分析。

商标法对含有国名的商标进行审查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商标法第十条,及内部规章《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内部规章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制,申请人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设立的企业。作为一个内部文件,该审查标准只是一个参考,在不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实行。在判定含有国名的商标能否注册时,应当主要考虑如下两个因素:

第一,同国家名称是否“近似”。同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何界定“近似”?笔者认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指该商标从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在“中国劲酒”案中,申请商标为“中国劲酒”文字及方章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其中文字“劲”的字体为行书体,与其他三字字体不同,字型苍劲有力,明显突出于方章左侧,且明显大于其它三字,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方章图案中的“中国酒”三字,字体明显有别于“劲”字,虽然包含有中国国名,但该国名部分更容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商标申请人的所属国。因此,其商标中虽然包含“中国”二字,但是可以明显的判断出其与我国国家名称在整体上并不相似。“中国劲酒”商标中最具有显著性的是代表了劲牌有限公司的“劲”字,该字不仅表明了产品的来源,同时也承载着劲牌有限公司经营几十年所攒下的良好声誉,因此具有显著的区分性。尽管商标中含有“中国”二字,但是从视觉整体上“劲”字同“中国”二字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将“中国劲酒”作为商标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第二,是否有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如何认定标志的“不良影响”,《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解释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劲牌有限公司的“劲”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劲酒”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劲酒”已经持续出口至东南亚国家和地区20多年,凭借其良好的商品品质与宣传在消费者中享有良好的口碑。劲牌有限公司将“中国劲酒”商标广泛而长期的使用于产品包装与广告宣传之中,使其商标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认可度,对于国家和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凭着这样骄人的业绩与成果,很难说其对于中国政治、社会等方面造成什么不良影响。

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不仅要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还要维护消费者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与国家尊严紧密相连,为保证市场主体合理、正当的使用国家名称,避免可能出现的在商业使用中滥用国家标志的情况,应当加以限制或审慎使用。但是,针对个案,不应排除具体情况下含有国名商标给予注册的合理性。因此,针对个案商标的组成要素及商标的使用情况、结合生产商的资信、产品质量、相关消费者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严格审慎的进行审查,最终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准予注册的决定才是公正而可靠的。

 



关键字:沂蒙网让世界看见临沂是临沂综合资讯门户网站,通过精深博大的临沂资源,力求在纷繁复杂的资讯海洋中,为您提供富于洞见的深度报道、新锐犀利的资讯和特色专栏!
上一篇:PDF电子文档解决方案提供厂商福昕软件
下一篇:“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到底还能不能用?官方回